

(一)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包括:
1、沒有貨物、不動產、無形資產購銷,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、應稅服務而為他人、為自己、讓他人為自己、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2、有貨物、不動產、無形資產購銷,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、應稅服務為他人、為自己、讓他人為自己、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3、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,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(二)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行為的認定:
1、有貨物、不動產、無形資產購銷,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、應稅服務。
2、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)的專用發票。
3、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、印章、貨物數量、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。
(三)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,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,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:
1、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貨物、不動產、無形資產,或提供應稅勞務、應稅服務。
2、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、不動產、無形資產、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,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。
3、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,與所銷售貨物、不動產、無形資產、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,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、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。
走逃(失聯)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,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辦理。
1、虛開發票的,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;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,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;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,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2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、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,由稅務稽查局作出了《稅務處理決定書》或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最終確定效力后,易被列入黑名單。
3、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。
4、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,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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